河北畜牧网 > 宠物
合伙养宠起争端 散伙后宠物该如何分配
来源:北京青年报官网 作者:佚名 时间:2024-1-24 9:39:29 浏览:4785次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饲养宠物作为生活中的情感支柱,由此也催生了一批以宠物饲养繁殖为经营内容的经营者。但是,由于活体养殖培育的特殊性,对养殖人员的专业性及经营环境有着较高的要求,所以在经营的过程中,也存在相当大的风险。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双方合伙养宠散伙后互诉返还出资款的合伙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回顾】合作经营宠物猫繁育成活率低双方产生分歧

王先生和张女士系朋友关系,双方于2019年决定一起合伙经营宠物猫繁育业务,双方协商,张女士负责出资买猫,王先生负责养猫并且负担养猫的生活支出。2019年5月、7月期间,双方出资7万元先后购买了两只加菲猫。合伙三年期间,王先生先后进行了多次配猫,但是因活体养殖培育的特殊性,多只幼猫死亡,最终只成活一只,收益5000元。

2022年4月,双方因购买猫咪的费用及后续养猫的费用负担问题发生争议。王先生要求张女士支付其垫付的购猫款项,并要求张女士负担两只猫饲养期间因生病及生产支出的医药费用。张女士拒绝承担上述款项,认为自己支付了部分购猫款后,王先生至今未提供任何票据证明实际履行了购猫事宜以及养猫事宜,张女士在合伙关系期间多次上门去看所购买的涉案猫,均被王先生拒绝或以其他理由推脱,双方还曾通过报警解决此事。而且王先生自己还养猫,其所谓垫付的费用无法区分是否是用于两人合伙购买的猫。即使是用在这两只猫上,双方约定了养猫的钱由王先生出,王先生应当负担养猫期间的医药费等费用。

故王先生于2023年7月将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伙合同关系,分配合伙财产,并要求张女士承担其垫付的出资款3万余元及支付养猫的相关费用。张女士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合伙合同关系,并返还相应的出资款4万余元。

【法院审理】双方形成事实合同关系违约或未尽责均需为亏损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王先生与张女士之间成立的合伙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故合伙人应对合伙事务依所占份额享有合伙利润及分担合伙债务。现双方同意解除合伙合同关系,依法应对双方合伙事务进行清算后确定合伙财产分配。对于王先生要求张女士支付购猫款及其他费用的诉讼请求及张女士要求返还购猫款的诉讼请求,因该费用均系双方为合伙事务实际进行的出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需要双方对合伙事务进行清算后才能计算具体返还数额。

综合考虑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在本案中,一方面张女士未按照约定进行出资,存在违约行为;另一方面,张女士基于对王先生在繁育饲养猫方面能力的信任进行出资,王先生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尽责、审慎地执行合伙事务。虽然活体养殖行为存在一定的风险,但王先生在繁育猫选择及配种过程中未充分尽到其审查义务,在幼猫养育过程中亦存在幼猫多次死亡的情况,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劳务出资人,其对于双方合伙亏损的情况负有责任。因此,结合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计算,另综合考虑双方合伙内容、饲养能力等因素,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合伙关系,繁育猫两只归王先生所有,王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张女士相应费用,驳回了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作出判决后,双方均未表示异议,王先生支付了相应案款。案件现已生效。

文/郭思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相关信息  
从猫咪“试吃员”,看中国宠物食品精细化升级 [2026-6-30]
不打不骂,宠物主动绕开禁区:迪宝奇如何靠气味设限成为养宠新标配? [2026-6-29]
潍坊发布宠物经济发展新政,目标2028年产业规模超百亿 [2026-6-26]
从“治病”到“防病”,宠物医疗正向全链条延伸 [2026-6-25]
宠物经济催生就业新蓝海 河南宠业新青年的新“钱”景 [2026-6-24]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河北畜牧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河北畜牧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河北畜牧网”。违反上述条款,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本网所展示的信息由买卖双方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本网站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友情提醒:网上交易有风险,请买卖双方谨慎交易,本地最好是见面交易,异地交易请多学、多看、多问、多了解,网上骗术多种多样,谨防上当受骗!
  5、本网刊载之所有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6、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地址不清、稿酬未付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编辑部电话:0311-85282353;电子邮箱:trjg123@163.com。

更多>>

信息速递

拒绝低效内卷 共谋高质量未…

[详细]
关于召开河北省畜牧业协会禽业分会换…
这才是今年不容错过的行业黄金交流会
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强化…
定档官宣2026第五届河北8·18养猪技…
2026第五届河北8·18养猪技术交流大…
锚定转型关键期 走深走实质效路—202…
石家庄市第八届家畜(猪)精液质量检…
2026河北省首届蛋产业高质量发展大会…
第六届(2026)猪产业发展大会将于8…
河北省蛋鸡全产业链技术创新发展论坛…
2026河北羊产业高质量发展技术培训会…
更多>>

政策发布

又一省市修订《生猪产能综合…

[详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01…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印发《山东省生猪产…
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027号发布《发酵…
赶紧申报,最高奖补2500万元!内蒙古…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国务院印发《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十…
全国31省十五五规划出炉!明确未来五…
重磅 ||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
行业科普:畜牧业“十五五”规划解读…
最新!浙江牛羊屠宰新规5月16日起实…
南非1型口蹄疫传入我国,疫苗空窗期…
关于我们 - 友情连接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河北畜牧网 电子邮件:trjg123@163.com 冀ICP备18009867号-2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106-1号金领大厦2-1-1613 电话:0311-85282353